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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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