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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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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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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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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立法理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理由如下:   一、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免稅有其長遠之歷史。郵政事業在免稅條件下,已發展出其服務特性,例如在經濟發展較為遲緩地區,一般銀行基於成本之考量,較無意願前往設置營業機構,郵政機構則不計盈虧,廣設分支機構,以提供民眾普遍之服務,故國內三一九個鄉鎮中,有一四三鄉鎮無銀行設立,但均有郵政機構提供服務,充分照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金融需求。   二、郵政機構不計盈虧廣設服務據所,擔負服務全民、鼓勵國民儲蓄任務。郵政機構並不經營放款業務,而將吸收民間小額儲蓄,匯集為國家有用資金,協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將龐大資金轉存中央銀行,供作政府調節貨幣之有力工具,以穩定國家金融及物價。   三、郵政機構改制公司後,仍為百分之百國營公司,除盈餘應解繳國庫外,所有政策性任務及擔負之社會責任並未改變,自應維持免稅,惟基於稅負公平原則,其經營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供該業務使用之公用物、業務單據,在尚未完全與其他業務設備分割及釐清政策性任務及社會責任,並按稅負核計反映成本前,其免稅允宜維持一段時日,爰明訂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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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611 制定)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理由如下:   一、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免稅有其長遠之歷史。郵政事業在免稅條件下,已發展出其服務特性,例如在經濟發展較為遲緩地區,一般銀行基於成本之考量,較無意願前往設置營業機構,郵政機構則不計盈虧,廣設分支機構,以提供民眾普遍之服務,故國內三一九個鄉鎮中,有一四三鄉鎮無銀行設立,但均有郵政機構提供服務,充分照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金融需求。   二、郵政機構不計盈虧廣設服務據所,擔負服務全民、鼓勵國民儲蓄任務。郵政機構並不經營放款業務,而將吸收民間小額儲蓄,匯集為國家有用資金,協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將龐大資金轉存中央銀行,供作政府調節貨幣之有力工具,以穩定國家金融及物價。   三、郵政機構改制公司後,仍為百分之百國營公司,除盈餘應解繳國庫外,所有政策性任務及擔負之社會責任並未改變,自應維持免稅,惟基於稅負公平原則,其經營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供該業務使用之公用物、業務單據,在尚未完全與其他業務設備分割及釐清政策性任務及社會責任,並按稅負核計反映成本前,其免稅允宜維持一段時日,爰明訂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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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8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