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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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