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受僱人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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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受僱人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法人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亦科以各該條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法人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亦科以各該條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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