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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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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60條,對於犯有電信法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的人,其電信器材都應該予以沒收,不論這些器材屬於犯罪者或非犯罪者。這是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的規定,除非能證明該器材已經遺失,不然都要予以沒收。例如,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73號判決意旨,即使犯罪行為人取得原屬被害人所有而用以犯罪的電信器材,也應予以沒收。

立法沿革 1

(0850116 全文修正)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所使用之電信器材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爰於本條明定沒收之。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所使用之電信器材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爰於本條明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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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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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60 條規定:「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