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 60 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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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60條,對於犯有電信法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的人,其電信器材都應該予以沒收,不論這些器材屬於犯罪者或非犯罪者。這是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的規定,除非能證明該器材已經遺失,不然都要予以沒收。例如,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73號判決意旨,即使犯罪行為人取得原屬被害人所有而用以犯罪的電信器材,也應予以沒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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