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於交通部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設立國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開始營業前,應繼續經營電信事業,以維護公共利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及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持有第一類電信事業股份總數之修正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之訂定,係為因應本法修正後,配合電信總局改制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前,繼續營運之過渡條款。目前本過渡條款之訂定原因已不存在,爰予刪除。增定有關放寬外國人投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限制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另定,以因應我國加入WTO之入會談判。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但書規定,係過渡條款,其訂定實益已不存在,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二項。
原條文第二項之訂定,係為因應本法修正後,配合電信總局改制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前,繼續營運之過渡條款。目前本過渡條款之訂定原因已不存在,爰予刪除。增定有關放寬外國人投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限制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另定,以因應我國加入WTO之入會談判。
本條但書規定,係過渡條款,其訂定實益已不存在,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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