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內電話用戶經法院宣告破產者,由破產管理人依法行使電話設備租用權之權利義務。 電信機構自接到法院宣告破產通知之日起,對其電話設備租用權之處分及其他異動事項以原用戶名義申請者,應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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