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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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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之進口或出口,應向交通部電信總局請領進口護照或出口憑證。 軍用電信管制器材由交通部委託國防部辦理發進口護照、出口憑證及其他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到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條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很抱歉,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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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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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電信管制器材之進口或出口,應向交通部電信總局請領進口護照或出口憑證。 軍用電信管制器材由交通部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