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 14 條
自二六‧九六○至二七‧二八○兆赫 (中間頻率為二七‧一二○兆赫) 頻帶係分配予工業、科學及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使用。在該頻帶內之無線電對講通信,必須承受上述各類設備可能發生之妨礙性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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