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對講機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內,應向發照機關申請查驗換照。執照遺失時,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補發。
對於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6條的解釋如下:根據該規定,無線電對講機的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內應向發照機關申請查驗換照。如果執照遺失,則可以適用前一條的規定,即申請補發。 參考資料: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6條,以及相關案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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