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 6 條
無線電對講機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內,應向發照機關申請查驗換照。執照遺失時,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6條的解釋如下:根據該規定,無線電對講機的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內應向發照機關申請查驗換照。如果執照遺失,則可以適用前一條的規定,即申請補發。 參考資料: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6條,以及相關案例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