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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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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 二、設有電機、電子、運航管理、海運技術、航海、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依法令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辦理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政府機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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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