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申請設置電臺的程序和申請資格。根據法條的第一項,申請設置電臺者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遵守相應的程序和規定。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申請設置電臺的是學校,則必須先向相應的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核准,才能申請設置電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申請人具備相應的資格和合法性,並在申請過程中遵守相應的流程和程序。 在參考資料中,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根據電信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將被處罰。這個範例可以和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相互佐證,強調了申請設置電臺必須依法程序進行,並經過相關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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