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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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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
  2. 2.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以學校名義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後始得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申請設置電臺的程序和申請資格。根據法條的第一項,申請設置電臺者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遵守相應的程序和規定。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申請設置電臺的是學校,則必須先向相應的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核准,才能申請設置電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申請人具備相應的資格和合法性,並在申請過程中遵守相應的流程和程序。 在參考資料中,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根據電信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將被處罰。這個範例可以和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相互佐證,強調了申請設置電臺必須依法程序進行,並經過相關機關的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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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以學校名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