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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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880622 制定)
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監察人名詞
- 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條文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7 條條文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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