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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已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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