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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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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對及登錄其用戶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經營者核對及登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用戶資料,得以該機關(構)公文書為證明文件。
  2. 2.前項用戶之資料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國民身分證外之其他足資辨認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地址及所指配號碼等資料。
  3. 3.前項證件號碼,於外國人申請時,指護照號碼及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認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於法人申請時,指公司登記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4. 4.第一項用戶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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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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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9-2 條規定:「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用戶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