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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停止監察,執行機關應立即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並陳報檢察官、依職權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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