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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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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機關所屬人員不得接觸通訊內容,亦不得在現譯區域直接截收、聽取或以其他方法蒐集通訊內容。
本法
第十三條第四項
所定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不包含依本法
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
陳報法院審查其
他案
件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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