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1. 1.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
  2. 2.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3. 3.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深度解讀

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的規定來看,通訊監察期間有明確限制,每次不得逾30日。如果需要繼續監察,必須在期間屆滿前提出明確理由的申請。此外,如果檢察官或法官認為已經沒有必要監察,應立即停止監察。同樣地,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也有同樣的權利去停止監察。 參考資料: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解釋,綜合不同案例的判決書,對於通訊監察期間的限制有所明確的界定。例如,某案中法院判決指出,在特定情況下,執行機關在通訊監察期間必須提出明確的理由才能夠繼續監察,並且法官應判定是否有必要停止監察。這些判決書提供了對於法條具體應用的範例,有助於進一步理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