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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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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條、第六條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
  2. 2.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3. 3.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的規定來看,通訊監察期間有明確限制,每次不得逾30日。如果需要繼續監察,必須在期間屆滿前提出明確理由的申請。此外,如果檢察官或法官認為已經沒有必要監察,應立即停止監察。同樣地,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也有同樣的權利去停止監察。 參考資料: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解釋,綜合不同案例的判決書,對於通訊監察期間的限制有所明確的界定。例如,某案中法院判決指出,在特定情況下,執行機關在通訊監察期間必須提出明確的理由才能夠繼續監察,並且法官應判定是否有必要停止監察。這些判決書提供了對於法條具體應用的範例,有助於進一步理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80622 制定)

第五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重新聲請。   前項期間屆滿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615 修正)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保障受監察人權益,並使法官有合理時間審酌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後有無繼續監察必要,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立法例修正第一項,明定聲請繼續監察,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重新聲請。   二、偵查或審判中之通訊監察有無停止之必要,偵查主體之檢察官或審理案件之法官知之甚詳,且停止監察並無侵害人權之虞,故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即得由檢察官、審判中由法官停止監察,爰修正第二項。至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之停止監察,則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為之,乃增訂第三項。

(1030114 修正)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立法理由依協商條文通過。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615 修正)

一、為有效保障受監察人權益,並使法官有合理時間審酌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後有無繼續監察必要,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立法例修正第一項,明定聲請繼續監察,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重新聲請。   二、偵查或審判中之通訊監察有無停止之必要,偵查主體之檢察官或審理案件之法官知之甚詳,且停止監察並無侵害人權之虞,故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即得由檢察官、審判中由法官停止監察,爰修正第二項。至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之停止監察,則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為之,乃增訂第三項。

(1030114 修正)

依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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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