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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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通訊監察期間之起算,依通訊監察書之記載;未記載者,自通訊監察書核發日起算。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先予執行通訊監察者,自通知先予執行之日起算;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先予核發通訊監察書者,自核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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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通訊監察名詞
- 通訊監察書名詞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6 條條文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7 條條文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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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