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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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通知受監察人時,應副知執行機關、檢察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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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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