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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通知受監察人時,應副知執行機關、檢察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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