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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不予受理者。 三、依第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及(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撤銷廢止競價或得標資格者。 五、依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六、依第三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未得標者。 七、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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