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

快速跳轉
  1. 1.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變更基地臺設置地址,且未變更基地臺提供行動通信服務所採用之技術標準,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變更相關登載事項;其屬已取得電臺執照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一、變更天線所在地址。 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 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
  2. 2.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變更基地臺設置地址而變更設備廠牌,或室內基地臺變更為室外基地臺,應重新申請發基地臺架設許可。主管機關依第五條之規定,審查合格後,核發架設許可,依第七條之規定,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3. 3.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新整編門牌號碼,改變基地臺或天線地址,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變更基地臺設置地址,且未變更基地臺提供行動通信服務所採用之技術標準,有下列情形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