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項目。 二、辦理內容、方法及時程等。 三、執行成果及效益。 四、遭遇困難及解決方式。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運用。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針對此法規逐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