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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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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項目。 二、辦理內容、方法及時程等。 三、執行成果及效益。 四、遭遇困難及解決方式。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運用。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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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針對此法規逐條進行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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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項目。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