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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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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計畫補助者應提出計畫,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成果及效益。 五、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六、績效及衡量指標。 七、人力及經費配置。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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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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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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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計畫補助者應提出計畫,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