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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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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法人組織,得繼續從事該等業務。
  2. 2.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營運計畫書、第七條第一項之業務規章、第八條第二項之服務費率、第九條第二項之受理註冊機構名單、第九條第三項之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名單、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備妥業務規章及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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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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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法人組織,得繼續從事該等業務。本辦法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