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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低功率射頻器材或餘無線電臺已取得審驗證明者,得憑審驗證明辦理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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