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申報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檢具簡易申報資料表以電子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持有已取得電臺設置核准文件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已依本辦法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封存。 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輸入核准並管制在案,因故障、損壞或零件老化等因素,輸出維修後復運進口。 四、輸入僅供短期靜態展示、短期展場表演或體育競賽活動,並承諾於該期間結束後將復運出口。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的修正草案,申報者可以使用簡易申報資料表向主管機關申報持有已取得電臺設置核准文件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這裡沒有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應該在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許可證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