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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際救援隊、外國政府或民間救援組織,因緊急救災或具時效性災害演練等目的,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入境,通關申報輸入貨品時,憑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辦理輸入,得免申請輸入准文件及進口核准證。
  2. 前項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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