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器材所有人應立即檢具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自行切結,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對失竊或遺失的器材進行有效管理和報案程序。 例如,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被告在違反相關法規後被判定違法使用電信器材,因此根據這條法規,該電信器材所有人應當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以便進行後續的處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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