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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 22 條

  1. 申報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附表五)。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相關申報資料。
  2. 前項申報應檢具文件不全、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同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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