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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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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2. 2.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 3.前項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審驗。審驗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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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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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其有效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