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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或將船舶變更為中華民國籍,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備查。
  2. 船舶運送業租船經營固定航線者,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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