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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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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建造船舶,應就資金籌措、船舶規範、營運計畫等事項,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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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00526 制定)

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均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轉報交通部核准。   船舶運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其他經核准登記事項之變更,均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轉報交通部核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報交通部核准;負責人、經理人或其他經核准事項之變更均應報交通部核備,俾能明瞭船舶運送業之組織、業務狀況。

(0840712 全文修正)

船舶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或變更組織、名稱,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轉報交通部核准,並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後換領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其他經核准登記事項之變更,均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轉報交通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船舶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先經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爰依目前實際作法,修正原第一項。   二、原第二項「核備」修正為「備查」。

(1020111 全文修正)

船舶運送業建造船舶,應就資金籌措、船舶規範、營運計畫等事項,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為使船舶運送業能永續及謹慎經營,其對於建造船舶所需資金籌措、船舶規範、營運計畫等事項應自行詳加評估,航政機關則應就航運秩序之維護及航行安全之維持詳加評估,另為簡化行政程序,將「核定」修正為「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0526 制定)

本條規定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報交通部核准;負責人、經理人或其他經核准事項之變更均應報交通部核備,俾能明瞭船舶運送業之組織、業務狀況。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船舶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先經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爰依目前實際作法,修正原第一項。   二、原第二項「核備」修正為「備查」。

(102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為使船舶運送業能永續及謹慎經營,其對於建造船舶所需資金籌措、船舶規範、營運計畫等事項應自行詳加評估,航政機關則應就航運秩序之維護及航行安全之維持詳加評估,另為簡化行政程序,將「核定」修正為「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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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業法第 11 條規定:「船舶運送業建造船舶,應就資金籌措、船舶規範、營運計畫等事項,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業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航業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