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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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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並應於購買前擬具購船營運計畫書,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業法第 12 條,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的年限。其次,在購買之前需要擬具購船營運計畫書,並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舉例來說,在允許輸入的年限內,船舶運送業從日本購買了一艘船,船齡不超過規定的年限,並向航政機關提出了購船營運計畫書申請核定。根據航業法第 12 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是符合法規的。

立法沿革 3

(0700526 制定)

外國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支機構,應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發給許可證。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後,始得營業。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外國船舶運送業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應經特准,其為分公司者,並應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

(0840712 全文修正)

船舶運送業將所有之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應敘明理由,申請船籍港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   船舶運送業租船營運者,於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准時,應檢送租船契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中之「當地航政機關」修正為「船籍港航政機關」,以配合船舶登記法第二條之規定。   三、原第二項於船舶運送業得否租船營運尚乏明文規定,第二項爰增列「船舶運送業租船營運者,於申請核准時,應檢送租船契約。」,以利適用。

(1020111 全文修正)

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並應於購買前擬具購船營運計畫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為鼓勵船舶運送業者購買船齡低之船舶,強化國輪船隊服務品質及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其自國外購買現成船之船齡除應符合相關年限之規定外,並應擬具購船營運計畫書,另配合本法相關條文酌修原條文第一項之文字,俾文義明確。   三、考量立法精簡原則,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二十七條授權法規予以規範。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700526 制定)

本條規定外國船舶運送業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應經特准,其為分公司者,並應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中之「當地航政機關」修正為「船籍港航政機關」,以配合船舶登記法第二條之規定。   三、原第二項於船舶運送業得否租船營運尚乏明文規定,第二項爰增列「船舶運送業租船營運者,於申請核准時,應檢送租船契約。」,以利適用。

(102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為鼓勵船舶運送業者購買船齡低之船舶,強化國輪船隊服務品質及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其自國外購買現成船之船齡除應符合相關年限之規定外,並應擬具購船營運計畫書,另配合本法相關條文酌修原條文第一項之文字,俾文義明確。   三、考量立法精簡原則,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二十七條授權法規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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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業法第 12 條規定:「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並應於購買前擬具購船營運計畫書,申請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業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航業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