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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
  2. 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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