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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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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
  2. 2.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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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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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00526 制定)

船舶運送業建造船舶,以委請國內造船業建造為原則;並應於建造前擬具造船計畫,申請交通部核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以委託國內造船業建造為原則。

(0840712 全文修正)

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並應於購買前擬具營運計畫書,檢附船舶規範,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定。   前項船齡年限,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所屬航政機關」修正為「當地航政機關」,以統一用語。

(1020111 全文修正)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查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對於聯合行為,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定。船舶運送業者如涉及聯合行為自應依該法規定,事前取得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後,再依本法辦理相關事宜,原條文第一項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將規範對象明定為經營國內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另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又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本得為期限、條件、負擔等附款,無需再於本法規定,爰將本項後段文字刪除。   四、原條文第三項屬依本條第二項所訂辦法規範之管理事項內容,爰予刪除。   五、原條文第四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並將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定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700526 制定)

本條規定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以委託國內造船業建造為原則。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所屬航政機關」修正為「當地航政機關」,以統一用語。

(102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查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對於聯合行為,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定。船舶運送業者如涉及聯合行為自應依該法規定,事前取得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後,再依本法辦理相關事宜,原條文第一項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並將規範對象明定為經營國內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另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又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本得為期限、條件、負擔等附款,無需再於本法規定,爰將本項後段文字刪除。   四、原條文第三項屬依本條第二項所訂辦法規範之管理事項內容,爰予刪除。   五、原條文第四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並將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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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業法第 15 條規定:「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業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航業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