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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並應於購買前擬具營運計畫書,檢附船舶規範,申請所屬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定。 前項船齡年限,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船舶運送業購買現成船之船齡年限及申請核准應備具之文書與程序。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為旅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 前項投保方式及投保金額,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使經營旅客運送之船舶運送業者重視旅客之航行安全,且為保障旅客之權益起見,應規定船舶運送業者強制為旅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至於其投保方式和投保金額則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
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以合理價格及符合公開公平競爭原則,提供海運服務相關事宜。 前項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品名、適用之採購條件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專責機構之認可、推薦之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為彰顯原條文意旨,並考量政府採購法公平競爭之精神、國籍船隊運輸能量之提昇及國家經濟之穩定發展,使有關政府機關及其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能順利運送,爰將原條文分為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及增訂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當船隊運送,俾適時適地完成任務之機制。
本條規定船舶運送業購買現成船之船齡年限及申請核准應備具之文書與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使經營旅客運送之船舶運送業者重視旅客之航行安全,且為保障旅客之權益起見,應規定船舶運送業者強制為旅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至於其投保方式和投保金額則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為彰顯原條文意旨,並考量政府採購法公平競爭之精神、國籍船隊運輸能量之提昇及國家經濟之穩定發展,使有關政府機關及其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能順利運送,爰將原條文分為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及增訂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當船隊運送,俾適時適地完成任務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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