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刊登招攬客貨廣告,應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及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字號;其經營固定航線者,並應載明航線及船期。
我不知道。
交通部對定期行駛船舶,如認為航行同線之艘數超過客貨運運量需要時,得予限制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立法理由定期行駛之船舶,如航行同一航線之艘數超過其客貨運運量之需要時,交通部得予以限制,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免使航行該線之船舶營運受損或導致惡性競爭。
船舶運送業非經許可不得實施聯營。 船舶運送業申請實施聯營,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交通部許可;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船舶運送業不依核定之計畫實施聯營,或許可聯營事由消滅或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航業發展者,交通部得撤銷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 船舶運送業聯營之監督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企業實施聯營,易造成妨礙公平交易之獨佔或壟斷市場現象,原則上自不應准許實施聯營。惟鑑於船舶運送業營運性質特殊,須面對外國船舶運送業之諸多營運競爭,為避免國內業者間之自相惡性競爭,削弱整體對外競爭能力,並合理降低營運成本,自宜於一定條件下,經交通部許可後准予實施聯營(美國航業法亦規定船舶運送業為其反托拉斯法之豁免對象)。原條文第二十三條關於聯營之規定,失之籠統,爰參照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將本條分列四項,規範實施聯營之原則,申請許可程序、內容,以及聯營之監督,俾資週全。 三、航業聯營時有關各項行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和航運秩序,因此對聯營行為應加以規範,規定聯營行為應先經許可,且許可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負擔和有關撤銷、變更等事項,此外為期加強聯營行為之監督,另定詳細監督辦法予以規範,爰參照船舶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增列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船舶運送業非經許可不得實施聯營。 船舶運送業申請實施聯營,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交通部許可;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船舶運送業不依核定之計畫實施聯營,或許可聯營事由消滅或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航業發展者,交通部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 船舶運送業聯營之監督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應為「廢止」,爰將第一項及第四項修正為「廢止」。
船舶運送業刊登招攬客貨廣告,應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及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字號;其經營固定航線者,並應載明航線及船期。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為區隔經營固定航線之公共運送人及經營非固定航線業者刊登廣告之應記載事項,以確保公共利益及落實管理效能,爰將原條文規範對象及廣告應記載事項予以明確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定期行駛之船舶,如航行同一航線之艘數超過其客貨運運量之需要時,交通部得予以限制,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免使航行該線之船舶營運受損或導致惡性競爭。
一、條次變更。 二、企業實施聯營,易造成妨礙公平交易之獨佔或壟斷市場現象,原則上自不應准許實施聯營。惟鑑於船舶運送業營運性質特殊,須面對外國船舶運送業之諸多營運競爭,為避免國內業者間之自相惡性競爭,削弱整體對外競爭能力,並合理降低營運成本,自宜於一定條件下,經交通部許可後准予實施聯營(美國航業法亦規定船舶運送業為其反托拉斯法之豁免對象)。原條文第二十三條關於聯營之規定,失之籠統,爰參照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將本條分列四項,規範實施聯營之原則,申請許可程序、內容,以及聯營之監督,俾資週全。 三、航業聯營時有關各項行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和航運秩序,因此對聯營行為應加以規範,規定聯營行為應先經許可,且許可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負擔和有關撤銷、變更等事項,此外為期加強聯營行為之監督,另定詳細監督辦法予以規範,爰參照船舶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增列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應為「廢止」,爰將第一項及第四項修正為「廢止」。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為區隔經營固定航線之公共運送人及經營非固定航線業者刊登廣告之應記載事項,以確保公共利益及落實管理效能,爰將原條文規範對象及廣告應記載事項予以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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