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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運送業刊登招攬客貨廣告,應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及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字號;其經營固定航線者,並應載明航線及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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