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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航業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應依前條第一項備查之運價表收取運費。但運送雙方訂有優惠運價者,不在此限。
  2. 船舶運送業對乘客或託運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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