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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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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船舶運送業提供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業法第24條的規定,航政機關在必要時可以通知船舶運送業提供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航業業者的營運及財務狀況符合法規,以維護航業運作的穩定和合法性。例如,航政機關在進行監管時可以要求船舶運送業提供其營運計畫書、財務報表等文件,以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這樣的操作有助於監管機關確保船舶運送業的合法營運,並保障公眾利益。

立法沿革 3

(0700526 制定)

船舶運送業參加聯營機構之船舶,非有正當理由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轉請交通部核准,不得停航。   交通部對聯營航線,認有增加船舶之必要時,得限期責由參加聯營機構之船舶運送業,增置船舶或核准其他船舶運送業之船舶,參加聯營。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船舶運送業參加聯營機構之船舶應遵守不得無故停航之限制。已參加聯營機構之船舶不足以應需要時,由交通部責其增置船舶或核准其他未參加聯營機構之船舶運送業,派船參加聯營,以利船舶之調配。

(0840712 全文修正)

船舶運送業因託運人之請求簽發裝船載貨證券,應於貨物裝船後為之,不得於載貨證券上虛列裝船日期。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20111 全文修正)

航政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船舶運送業提供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名詞
(0700526 制定)

本條規定船舶運送業參加聯營機構之船舶應遵守不得無故停航之限制。已參加聯營機構之船舶不足以應需要時,由交通部責其增置船舶或核准其他未參加聯營機構之船舶運送業,派船參加聯營,以利船舶之調配。

(08407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1020111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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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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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業法第 24 條規定:「航政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船舶運送業提供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業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航業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