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兼營本法所定其他各業之業務時,應依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各業管理法規,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抱歉,我不知道航業法第26條的相關資訊。
船舶運送業因外國政府或外國船舶運送業對其採取不利措施,致其利益受顯著損害時,得報請交通部會同經濟部考慮採取相對措施。
立法理由現今國際間多數國家盛行保護主義,為保障本國航業界之利益,常訂有專法以資保護,不但採用國貨國運,且訂有專章以排斥外人承運進出口物資,當玆世界航業競爭激烈之時,為因應變局,必須採取相對措施,以達到互惠平等之原則,否則本國航業界利益一旦受顯著之損害時,將無法排斥外人之壓迫而蒙受其害。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固定航線者,應向當地航政機關辦理經營固定航線登記,並依前條規定報備運價表後,始可在我國港口攬運客貨。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固定航線業務,應依所登記之航線,從事客貨運送。 經營前項國際固定航線,停航前應先報請當地航政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經營國際固定航線者,其攬載客貨之對象為社會一般之進出口貿易商和旅客,為使託運人和旅客之權益有所保障,爰規定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應辦理固定航線登記,並依所登記之航線,從事客貨運送,若因業務需要停航時,於停航前並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核准,爰予增列本條規定。
船舶運送業兼營本法所定其他各業之業務時,應依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各業管理法規,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為使文義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現今國際間多數國家盛行保護主義,為保障本國航業界之利益,常訂有專法以資保護,不但採用國貨國運,且訂有專章以排斥外人承運進出口物資,當玆世界航業競爭激烈之時,為因應變局,必須採取相對措施,以達到互惠平等之原則,否則本國航業界利益一旦受顯著之損害時,將無法排斥外人之壓迫而蒙受其害。
一、本條新增。 二、經營國際固定航線者,其攬載客貨之對象為社會一般之進出口貿易商和旅客,為使託運人和旅客之權益有所保障,爰規定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應辦理固定航線登記,並依所登記之航線,從事客貨運送,若因業務需要停航時,於停航前並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核准,爰予增列本條規定。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為使文義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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