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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運送業兼營本法所定其他各業之業務時,應依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各業管理法規,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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