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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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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兼營本法所定其他各業之業務時,應依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各業管理法規,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航業法第26條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3

(0700526 制定)

船舶運送業因外國政府或外國船舶運送業對其採取不利措施,致其利益受顯著損害時,得報請交通部會同經濟部考慮採取相對措施。

立法理由現今國際間多數國家盛行保護主義,為保障本國航業界之利益,常訂有專法以資保護,不但採用國貨國運,且訂有專章以排斥外人承運進出口物資,當玆世界航業競爭激烈之時,為因應變局,必須採取相對措施,以達到互惠平等之原則,否則本國航業界利益一旦受顯著之損害時,將無法排斥外人之壓迫而蒙受其害。

(0840712 全文修正)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固定航線者,應向當地航政機關辦理經營固定航線登記,並依前條規定報備運價表後,始可在我國港口攬運客貨。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固定航線業務,應依所登記之航線,從事客貨運送。   經營前項國際固定航線,停航前應先報請當地航政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經營國際固定航線者,其攬載客貨之對象為社會一般之進出口貿易商和旅客,為使託運人和旅客之權益有所保障,爰規定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應辦理固定航線登記,並依所登記之航線,從事客貨運送,若因業務需要停航時,於停航前並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核准,爰予增列本條規定。

(1020111 全文修正)

船舶運送業兼營本法所定其他各業之業務時,應依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各業管理法規,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為使文義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700526 制定)

現今國際間多數國家盛行保護主義,為保障本國航業界之利益,常訂有專法以資保護,不但採用國貨國運,且訂有專章以排斥外人承運進出口物資,當玆世界航業競爭激烈之時,為因應變局,必須採取相對措施,以達到互惠平等之原則,否則本國航業界利益一旦受顯著之損害時,將無法排斥外人之壓迫而蒙受其害。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經營國際固定航線者,其攬載客貨之對象為社會一般之進出口貿易商和旅客,為使託運人和旅客之權益有所保障,爰規定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應辦理固定航線登記,並依所登記之航線,從事客貨運送,若因業務需要停航時,於停航前並應報請當地航政機關核准,爰予增列本條規定。

(102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為使文義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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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業法第 26 條規定:「船舶運送業兼營本法所定其他各業之業務時,應依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各業管理法規,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業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航業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