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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有關業務前,應檢具其在本國設立登記文件、代理契約及有關文件,由該船務代理業向航政機關辦妥代理登記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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