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所代理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攬運之客貨,發生運送糾紛或爭議者,船務代理業應協助妥善處理之。
我不知道,無法提供答案。
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不得令其從事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國家利益之行為。 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遇有中華民國政府徵召時,應即負責遣送回國。 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我國船員,不得令其從事違反我國法令及國家利益之行為。其所僱用之我國船員遇政府徵召時,應負遣送回國之義務。 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授權由交通部定之,以利施行。
航政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核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之代理登記時,如有事實足認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文件不足或不符者。 二、有侵害託運人合法權益之不良紀錄者。 三、財務欠佳而有實據者。 四、其他有妨礙航運秩序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財務結構不健全,信譽不佳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來我國營運產生船務糾紛、影響託運人權益,爰增訂本條,使航政機關得據實際狀況,不准其船舶前來我國營運。 三、本條各款情事之具體認定標準,可於管理規則中再詳細規定之。
船務代理業所代理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攬運之客貨,發生運送糾紛或爭議者,船務代理業應協助妥善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為維護航運秩序,對於船務代理業代理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應依一般契約規範之代理事項及雙方簽訂契約內容協助處理客貨運送事宜,若有運送糾紛發生時,應依上述代理範圍負責處理相關事宜;若於代理期間發生非代理範圍事項之糾紛或爭議時(如海事、污染或船員欠薪等事項),船務代理業仍應基於其業務代理人之角色協助被代理之船舶運送業辦理相關事宜,故為使其角色定位能予明確化,爰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務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我國船員,不得令其從事違反我國法令及國家利益之行為。其所僱用之我國船員遇政府徵召時,應負遣送回國之義務。 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授權由交通部定之,以利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財務結構不健全,信譽不佳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來我國營運產生船務糾紛、影響託運人權益,爰增訂本條,使航政機關得據實際狀況,不准其船舶前來我國營運。 三、本條各款情事之具體認定標準,可於管理規則中再詳細規定之。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為維護航運秩序,對於船務代理業代理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應依一般契約規範之代理事項及雙方簽訂契約內容協助處理客貨運送事宜,若有運送糾紛發生時,應依上述代理範圍負責處理相關事宜;若於代理期間發生非代理範圍事項之糾紛或爭議時(如海事、污染或船員欠薪等事項),船務代理業仍應基於其業務代理人之角色協助被代理之船舶運送業辦理相關事宜,故為使其角色定位能予明確化,爰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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