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從事客貨運輸,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則不受限制,以保障我國船舶航行權益。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依實務經驗並配合本法統一用語,將「中華民國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
本條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從事客貨運輸,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則不受限制,以保障我國船舶航行權益。
本條未修正。
依實務經驗並配合本法統一用語,將「中華民國政府」修正為「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