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之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對於航業法第 5 條,這條法條規定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的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根據前述情境,最新的法條解釋,與參考資料 有關的例子可能是海關或軍警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時,不得擅自行使扣押權,必須依法處理。这个例子跟海關緝私條例第三章扣押規定的適用有關。
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立法理由參照鐵路、公路、電信各法之規定擬訂,以保障航運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品免受非法侵害。
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之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立法理由將「運送物品」修正為「運送之物品」,使文義更為妥適。
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之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立法理由為使文義明確,爰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參照鐵路、公路、電信各法之規定擬訂,以保障航運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品免受非法侵害。
將「運送物品」修正為「運送之物品」,使文義更為妥適。
為使文義明確,爰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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