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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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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之物品,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航業法第 5 條,這條法條規定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的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根據前述情境,最新的法條解釋,與參考資料 有關的例子可能是海關或軍警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時,不得擅自行使扣押權,必須依法處理。这个例子跟海關緝私條例第三章扣押規定的適用有關。

立法沿革 3

(0700526 制定)

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立法理由參照鐵路、公路、電信各法之規定擬訂,以保障航運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品免受非法侵害。

(0840712 全文修正)

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之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立法理由將「運送物品」修正為「運送之物品」,使文義更為妥適。

(1020111 全文修正)

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之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立法理由為使文義明確,爰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 名詞
  • 扣押名詞
(0700526 制定)

參照鐵路、公路、電信各法之規定擬訂,以保障航運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品免受非法侵害。

(0840712 全文修正)

將「運送物品」修正為「運送之物品」,使文義更為妥適。

(1020111 全文修正)

為使文義明確,爰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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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業法第 5 條規定:「航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送之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業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航業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