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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依法設立分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為處理業務,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2. 前項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理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在中華民國之業務,於代理時應檢附有關文書,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3. 海運承攬運送業經營前項代理業務,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並以約定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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