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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務代理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保險金額、保證金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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