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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航業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際聯營組織之運作或國際航運協議之實施,有礙中華民國航運秩序或經濟發展者,航政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
  2. 未於前項限期內完成改善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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