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船舶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一準用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一準用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船舶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配合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增訂船舶運送業違反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罰責。 三、第二項配合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增訂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該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罰責。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配合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增訂船舶運送業違反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罰責。 三、第二項配合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增訂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該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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