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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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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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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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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20531 增訂)

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求,增訂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準用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10205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求,增訂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準用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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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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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業法第 32-1 條規定:「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業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航業法第 3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