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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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求,增訂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準用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求,增訂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準用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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