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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於在中華民國設有分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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