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航業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有簽訂國際航運協議者,應將國際航運協議之名稱、內容及會員名錄,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認可。國際航運協議變更時,亦同。
  2. 國際航運協議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內容者,其運價表應由前項協議簽訂者之一代為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3. 前項運價表應容許船舶運送業自由決定其運費、票價。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